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應建立「查詢透明與責任追蹤機制」
2026-01-26
現行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對於公務機關與非公務機關,在蒐集、處理、利用個人資料的告知義務與相關程序已有明文規範,但在保護當事人對於「個人資料查詢紀錄管理」的部分仍有不足之處。
現行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對於公務機關與非公務機關,在蒐集、處理、利用個人資料的告知義務與相關程序已有明文規範,但在保護當事人對於「個人資料查詢紀錄管理」的部分仍有不足之處。
在執行個人資料盤點與適法性評估時,企業常習慣性選擇「當事人同意」作為法律依據。然而,依據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第19條,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,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」 往往是更穩固且合適的選擇。
理解了三個角色的差異後,下一個關鍵問題是:「我的公司該如何配置這些角色?」 這沒有單一的標準答案,取決於企業的規模、業務複雜度、處理的個資數量與敏感性。
在數位經濟時代,資料是企業最寶貴的資產之一,而個人資料的保護更是重中之重。隨著台灣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及各行業主管機關的法規日趨嚴謹,許多企業開始意識到,單憑IT部門的努力,已不足以應對複雜的個資保護挑戰。於是,「個人資料保護專責人員」、「管理人員」、「查核人員」這些名詞應運而生。
近年來,各電子報的社會版出現了許多有關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的判決新聞,例如藝人鄭家純女士(藝名「雞排妹」) 於直播和臉書公布網紅陳沂手機號碼,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遭判處3個月有期徒刑定讞。顯然,台灣社會許多人逐漸重視個人資料保護的保護,且過去我們習以為常的填資料、影印證件、交換名片、拍照打卡,如今都可能涉及「個人資料蒐集與利用」的法律議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