信任實踐委員會政策

一、目的

建立本協會推動企業與組織落實個人資料保護之制度化機制,導入並運行 PDCA 循環,透過獨立評鑑與公開查驗,頒授「個資信任標章」,提升市場對個資保護之信任與合規品質。

二、適用範圍

適用於本協會所成立之信任實踐委員會(以下稱本委員會)及受評鑑之企業/組織(包含公私部門、法人、事業單位與非營利機構)。涵蓋資料處理活動、委外與跨境傳輸、特種(敏感)個資處理、事件管理及持續改進等。

三、治理原則

  • 公正獨立:評鑑人員獨立於被評單位,迴避利害衝突,全程保密。
  • 風險導向:依被評單位之資料處理風險與規模決定審查深度與權重。
  • 可證明性:重視制度運行證據、紀錄與稽核結果,而非僅文件齊備。
  • 透明查驗:標章核定結果、效期與撤銷情形公開;提供查驗機制。
  • 持續改進:按年度回饋與統計資料,滾動修正評鑑基準與教材。

四、職責:主委來決策調整至「五、組織架構」中

  • 制定並維護「個資信任標章」之評鑑基準、分級與門檻項目。
  • 受理申請、執行書面審查與現地稽核、出具矯正要求與追蹤。
  • 核定標章等級與效期,辦理頒授、年度維持審查與抽查。
  • 建置公開名錄與查驗機制;受理申訴、檢舉與爭議處理。
  • 辦理評審之招募、培訓與名冊管理。

五、組織架構

  • 主任委員:一人,綜理委員會事務與制度公信維護。
  • 制定並維護「個資信任標章」之評鑑基準、分級與門檻項目。
  • 副主任委員:一至二人,協助推動評鑑、輔導與年度計畫。
  • 核定標章等級與效期,辦理頒授、年度維持審查與抽查。
  • 建置公開名錄與查驗機制;受理申訴、檢舉與爭議處理。
  • 辦理評審之招募、培訓與名冊管理。
  • 委員:由法律(個資/隱私)、資安技術、稽核、風險管理與產業實務等背景者組成。
  • 評鑑小組:成立跨領域評審名冊,每案至少二名以上獨立評審交叉審查。
  • 受理申請、執行書面審查與現地稽核、出具矯正要求與追蹤。
  • 利益衝突迴避:所有人員須簽署保密與迴避聲明,揭露利害關係並迴避。

六、標章制度

  • 名稱:個資信任標章(Trusted Personal-Data Mark, TPM)
  • 效期:一年;須通過年度評鑑審查(書審+抽查)。
  • 分級:Bronze/Silver/Gold/Diamond(依總分及門檻項目達成)。
  •            滿分100分,通過60分銅牌,滿70分銀牌,滿80分金牌,滿90分鑽石。
  •             評鑑內容分為十大區塊,合計共50題,若有一區塊為0分(不符合),將無法通過評鑑審查與取得標章。
  • 查驗:於協會網站公開名錄與標章編號;提供失效、撤銷與降級資訊。
  • 費用:首次申請126,000元,隔年起續約105,000元。

服務內容包含:

1、完整個資評鑑審查一次

  • 包含文件審查、現地訪談、實務建議
  • 由專家評鑑兩人天進行

2、個資評鑑審查報告一式

  • 含問題發現、建議與改善方向

3、教育訓練一次

4、個資事故支援機制

  • 若遭遇個資事故,協會可提供建議、應變決策協助

七、評鑑基準(摘要)

  • 治理與責任:個資治理架構、角色職責、資源與監督機制。
  • 風險評估與處置:PIA/DPIA、風險矩陣、控制選擇與追蹤。
  • 資料生命週期:蒐集、處理、利用、保存、刪除與去識別化管理。
  • 當事人權利:告知、同意管理、行使權利(查詢、更正、刪除、撤回同意等)與回應紀錄。
  • 資安控制:存取控制、加密與日誌、漏洞與修補、備援與異地備份。
  • 事件與通報:偵測、分級、通報、救濟與補救、事後改善。
  • 委外管理:契約條款、監督機制、第三方風險與合規證據。
  • 教育訓練與文化:年度訓練計畫、測驗與演練、宣導活動。
  • 稽核與文件化:內部稽核、矯正預防措施(CAPA)、紀錄保存。
  • 持續改進:PDCA 週期運行證據、指標與成效衡量。

八、申請與審查流程

  • 線上申請與資格審:確認規模、風險類型與基本要件。
  • 書面審查:政策、程序與紀錄檢視;必要時技術抽測。
  • 現地稽核:訪談、抽樣查核、現場測試與證據收集。
  • 核定與頒授:達成分級標準後頒發標章。
  • 年度維持審查:效期內書,個資事故即時通報。
  • 申訴與爭議:受理申訴與檢舉,並揭露摘要。


九、資訊公開與查驗

  • 於協會網站設立標章查驗頁,公開核定等級、效期、標章編號、撤銷與降級紀錄。
  • 定期發布統計與年度回顧報告(匿名化呈現產業別、常見不符合項目、改進建議)。

十、資料保護與保密

  • 本委員會及其受委外之評審、講師與顧問,於進入甲方或受評單位執行服務或評鑑業務前,均應與甲方簽訂保密協議,並遵守相關保密義務與資料保護要求;僅得於執行業務所必要之範圍內,蒐集、處理及利用受評單位之資料。

十一、違規與處置

  • 受評單位造假、阻撓稽核或重大事件隱匿者,得撤銷或降級標章並公開。
  • 評審或講師違反保密或迴避者,得移除名冊與停止合作,必要時移送法律程序。

十二、版本管理與修訂

  • 本政策由本委員會擬訂,報理監事會審議通過後施行;每年至少檢視一次,必要時隨法規與市場變動修訂。